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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规范集体土地征收征用制度

我国现行征地制度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其基本特征是政府的垄断性和低价补偿。全国人大十届二次会议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以维护、保障农民权益为基本宗旨,对原《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给予补偿”。这一重要修改,既确定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权征收、征用公民个人财产和农民集体土地,又确定了国家实施征收征用必须遵循目的正当性(公共利益)、程序正当性(依据法律规定)和必须给予被征收人、被征用人补偿的基本原则。这对于保护农民权益,规范国家权力具有重大意义。

要确立规范的征地制度标准

在实际征地过程中,之所以出现损害农民权益和农地非农化失控的现象,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征地的指导思想有偏差,目的动机不纯,往往是出于利用土地做无本买卖,以求尽快实现资本原始积累,加快建设,或者为了体现个人政绩。其实,规范的征地制度应具备两项基本功能,或者说能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具备保障农民权益的功能,以确保农民在失地的同时获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居住、就业、医疗和养老的条件;二是具备控制农地非农化趋势的功能,将农地占用纳入合理利用和保护有限土地资源、实现生态经济持续协调发展的轨道。这是衡量征地制度是否科学、合理、规范的唯一标准。只有以此为出发点,并作为实施征地过程的指导思想,辅以切实措施,才能确保在推进城市化过程的同时,最大限度地确保农民权益和有效地实现耕地资源的动态平衡。

要科学界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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