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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议公共政策中的利益

一、公共政策的逻辑起点:公共利益

(一)公共利益的内涵传统上有三种探索公共利益问题的方法。一种是把它与自然法规、正义、正当理由这一类价值标准和规范联在一起。一种是把它与个人或者集团、阶级、多数的特殊利益联在一起。第三种是把它与个人之间或者集团之间竞争过程的结果联在一起。公共利益就是公共机构的利益。在登哈特《新公共服务》中,他认为公共利益是基于一种共同利益相互对话的结果,而不是个人利益的聚集。虽然不能给公共利益下一个重要的定义,但是笔者觉得公共利益应当包含几个特征。一,公共利益首先必须具有公共性。公共利益在其范围上囊括社会中的大部分,包含社会成员利益的一致性要求。二,公共利益的非赢利性;公共利益的初衷就是为了社会成员的福利。第三,公共利益不应以剥夺个人利益为前提。公共利益的超越个体性,既不是个人利益的简单相加,也不能具体代表某一个体的利益,因此又是超越于个体的利益。

(二)公共政策逻辑起点要求1.公共政策主体与公共利益一致性按照登哈特在《新公共服务》的观点来看,公务员是具有公民精神和公民美德的优秀公民,它是从公民中脱影而出,并且有致于公共事务的公民。桑德尔指出,公民会超载自身利益去关注更大的公共利益,进而会采用一种更加广阔且更具长期性的视野,这种视野要求公民了解事务、有归属感、关心整体并且与命运危若累卵的社区达一个道德契约。政治学提出的委托-代理目标之间经常达不到一致。公共利益的主体,即委托人,公共政策主体是代理人。在《国家的艺术》这本指出,公共管理中最普遍的失败或崩溃就是由于管理者或生产者将他们的个人利益放在第一位,而把委托人和顾客的利益放在其次,甚至抛到脑后。因此有相当多的文献在考察同一个问题,即被视为委托人的立法部门或一般公众,如何去控制他们的“代理人”-行政和官僚机构。

2.公共利益应该成为公共政策的目的和标准。公共利益成为就评估具体公共政策的一个道德标准和政治秩序应该追求的一个目标。在公共政策制定过程必须与公共利益紧密结合起来,这也是公共政策者执行过程中必须要把握的主线,并且公共政策进行评估之时也需要与公共利益所以达到目标进行对比。在《新公共服务》这本书中,卡西尼利写道,公共利益是可以据以评价政治行为的一个品行标准。换言之,为了公共利益所能够采取的行动值得赞同,因它们符合这个品行标准。它认为,公共利益作为一个道德概念所具有的功能不同于分析模式的功能。

3.公共政策制定机制的合宜性公共政策手段和工具是否得当,对公共管理的合理与合法性至关重要。目的与手段的一致,是公共政策要达到的境界。目的不能为手段与工具的作解释,目标合理合法不能成为手段与工具的非合理与非合法性的修辞。笔者在这里提到合宜性主要是指政策主体在制定过程中选择的工具合理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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