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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扶持农民合作社的政策选择综述

摘要。农民专业合作社仅凭自身力量进入市场进行平等竞争是很困难的,它需要政府的扶持。从我国现阶段的实际出发,政府应从财政、信贷、税收、保险、教育、立法、防范干预等方面着手,做好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工作。

关键词:政府农民专业合作社制约因素扶持

一、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面临的制约

自18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确认“罗虚代尔原则”以来,国际合作社运动经历了162年发展并已经走向突破性转型,在北美、欧洲业已出现了与普通股份制企业更为接近的“新一代合作社”。我国现处于合作社发展初级阶段,同发达国家的农业合作社相比,在服务功能、组织规范、经济实力、社会地位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差距。面对这一差距,与世界先进的农业合作社处在同一世界贸易体系之中,没有政府的支持很难有力地参与世界竞争,而且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现实发展仍面临较多的约束。

(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外部制约因素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外部制约有。①专项法律缺位,配套法律建设需要跟进。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刚刚发布,在完成合作社的综合立法基础上构建合作社法群,对不同的合作社、不同的运行模式与环节分别立法规制,以及完成民法、商法内容中关于合作社内容的附属法律条款,对合作社运行中的销售、贷款、审计监督、赋税等问题的具体规范,还有许多问题需要探索。②政府扶持不利。有的政府服务意识淡漠,坐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而不引导、不规范;有的政府着重于在形式上组织合作社,不能帮助合作社解决资金、人才、技术、项目等实际问题;有的政府急于改变农民境遇,工作中情绪激进、干预过多;导致了政府扶持的虚位、错位、越位。③合作的文化基础薄弱。由于缺少合作的文化传统,特别是我国农民长期承受不公平的文化资源配置,使农民整体文化素质偏低而目前的合作教育培训还不能普及。④农业风险保护滞后。我国农村面积广大,灾害损失每年都有发生,农业保险薄弱,至今还没有开设鲜活农产品保险品种,导致合作社无法从外界获得帮助来规避风险,也因为独立承担风险而阻碍了投资力度和规模发展。

(二)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内部制约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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