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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对物权维护问题

我国物权法明确了基本的物权制度,对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实行一体保护,有力地推进了国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进程。

在这个意义上,物权法是一个具有里程碑性质的一部法律。物权法的出台对我国物权的行政法保护与规制提出了新的要求与考验。

基于物权的自由属性q),现代国家无不对物权提供全面的保护,如果仅仅依赖物权法的独立保护,公民的物权的保护力度是不够的。实际上,物权的排他性,就是划分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一般认为,公权是为保护国家和公共利益而设定的权利(也被称作权力),而私权则是为保护私人利益而设定的权利。从目的论上来看,公权是私权的产物,公权其实是以私权为目的的,法律领域中的“公”、“私”的划分,对于防止公权的过分介入私权、维护私权的神圣性具有很大的作用。从二者的关系来看,要正确的处理好公权与私权的关系,私权须遵循“法不禁止即自由”的运行规则,公权力须遵循“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的运行规则。但另一方面,我们也必须认识到,私权是公权的基础,没有私权也就没有了公权。传统的观点认为,物权属于私法范畴,其保护自然应该适用私法救济,至于公法对侵害私有财产权的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则属于公法领域的个别具体问题,与私法保护是相互分离的。但是,随着权利本位观念的觉醒,行政机关已经开始频繁地采用与行政相对人处于对等地位的私法方式来推行行政管理,使得行政管理与私人领域已经在比较大的范围内连成一体。而物权的社会化,突破了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公法与私法的二元分析框架,其突出表现是行政权大量侵入物权领域,具体包括保护与规制两个层面。保护物权既是物权法的主要目标,也是行政法重要目标和政府的职能之一。

一、行政权与物权关系既然行政权侵人物权领域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事实,就要正视由此带来的物权与行政权之间的冲突,理性的选择行政权对物权的影响模式,正确处理好行政权与物权的关系。既要发挥行政权尊重与保护物权的作用,又要为物权人设定适当的行政法上的权利与义务。从而实现物权与行政权的互动与和谐,顺应物权社会化的世界潮流。

行政权的性质是国家权力,与立法、司法等其他国家权力相比具有广泛性、主动性和自由裁量性的特性。另外,从对相对人影响的角度而言,因其拥有一些特殊的优越性,如行政权的强制性、单方面性、效力先决、行政优益性等,行政权是保护和促进社会公共利益最重要的国家权力。事实上,虽然物权具有很强的排他性,却仍然容易受到侵犯。单单依靠《物权法》的私法保护是远远不够的,物权毕竟是私权,它的生命与功能是离不开行政法的保护的。行政权对物权的影响主要存在于以下三种情形:

一)行政权对物权的保护因为物权的私权属性,使得物权的行政法保护在物权的整个保护体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具体表现为:第一,对危害公共福利和公共秩序的侵犯物权行为加以制止和惩戒,这是行政法保护物权的常规方式;第二,通过行政诉讼等行政法手段控制政府权力,从而遏制行政权力对正当的私有财产权可能构成的侵害。随着物权的社会化,行政权对物权的保护并不在是唯一的目的,“私权自治”的原则并不能完全解答财产效用最大化的问题,经济发展导致的资源紧缺,权利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和利益交融都et益加剧,因而在保护的同时,行政机关要依照行政法律法规对物权人采取的一系列行政管理、监督或限制。这就是物权的行政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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