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渔业行政执法中问题所在以及解决举措

渔业行政执法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执法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自一九八六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市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逐步发展壮大的过程。多年来,我市的渔业行政管理遵循“以法兴渔、强化管理、公正严明、服务渔业”的方针,克服了种种困难,在监督检查渔业法规的贯彻执行,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维护渔业生产秩序等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绩。渔业违规案件逐年下降,渔业资源逐步回升,渔业生产秩序呈现愈来愈好的发展势头。

一、渔业执法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自从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略以来,渔业行政执法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依法行政日益受到各级渔业行政执法部门的重视。

在继续教育过程中,我市渔业行政执法部门及时充实了《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等与依法行政关系密切的内容。结合持证上岗和执法资格考试,年年举办渔业执法人员培训班。还不定期开展执法业务考核,总结执法实践工作中的经验教训。使渔业行政执法人员包括学法、用法、守法的自觉性有了较大的提高。

在整顿行政执法队伍过程中,明确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的责任和权力,建立内部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推行政务公开,建立健全了《渔业法律、法规学习制度》、《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行政处罚案件报送备案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等相关保障制度。针对当前渔业执法监督方面的薄弱环节,行政处罚的“查处分离、票款分离”,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决定”等重要原则纳入相关执法工作程序,并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挂钩,确保了渔业行政执法工作的合法、规范、有序、高效。

二、渔业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赋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检查、检验、收费、限期整改、调查、处罚、调解、监督等渔业管理权力,从总体上讲,渔业管理逐步纳入依法办事的轨道,依法行政的水平逐步提高。但就目前的现状看,渔业行政执法力度、执法效果与立法宗旨相距甚远。

1、执法环境尚不理想

(1)渔业法规不完善。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渔业法规不断健全,先后颁布了有关渔政管理、渔港监督、渔船检验、渔业环保、野生动物保护等各项渔业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六百多个。但是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发现,我国的渔业法规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法律条款规定过于原则,实践性、可操作性不强;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较为散乱、繁杂且定义不清,有些地方甚至存在上下脱节的弊端,使执法人员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操作,难以定性。比如:对实施一个违法行为触犯不同的法律条文规定,是应该“合并处罚”还是应该“从一重罪处罚”无明文规定。又如:对一些渔业违法行为的定义相当模糊,除了法律条文中的阐述的几个字外,并无细化的有效解释。

(2)执法体制不顺。渔政管理实行的还是二十多年前制定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模式,业务上属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但人事、经费又归地方管理。市级财政未将渔业执法部门纳入预算,渔业行政执法机构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为了“保吃饭,保运转”,就不可避免的产生“重收费,轻管理”的现象。渔业执法受执法装备、执法经费等因素的影响,对群众举报的违法事件往往不能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还有地方保护主义,给一些违法捕捞者以可趁之机,导致了执法不力。


(未完,全文共4666字,当前显示1416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