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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的行政法监督运行

摘要。党的十五大提出“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标志着原有行政管理模式的创新和跃升,也预示着依法行政作为现实的行政管理准则被首先作用于社会层面,其支撑点必将带来行政管理内部的一场变革。权力本位如何向责任本位转移,政府职能转变如何实现,都需要通过建立新的行政执法责任机制予以保障,这不仅是现代化管理的必然要求,也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选择。民政部门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先从明确责任入手,让民政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有一个自我约束的过程,再通过建立民政部门行政考评体系对行政行为进行考核,从而探索了一种权、责对应的新的管理体制机制,改变过去行政管理内部监督弱化的问题,对提高民政部门行政管理效能、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民政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思索

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部署,以及《吉林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的要求,全面落实和大力推进民政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在推进民政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中,经历了在改革中建立、在发展中完善的历程,经过探索与实践,逐步建立一种民政部门“执法有依据、行为有规范、权力有制约、过程有监督、违法有追究”的行政执法责任制新模式,确保民政部门的依法行政真正落在实处。

一、民政部门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时代背景和发展历程

民政部门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法治政府建设应有之义,并伴随着法治政府建设的步伐而逐步向前推进和深化。从吉林省民政部门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历程看,大体经历了三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1)民政行政执法责任制发展的初始阶段,创制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主要体现在推行政务公开、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执法督查等内容,并初步建立和制定了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操作办法。(2)民政行政执法责任制初步发展和不断完善阶段,集中在2000年至2005年期间,主要体现在清理行政执法主体,明确执法依据和执法权限;确定执法岗位,分解执法职责,严密执法程序,细化执行标准;初步架构民政执法考评体系等内容;并研究制定了民政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3)全面深化发展创新阶段,集中在2005年至今,主要体现在各级民政部门对行政执法法制认识空前提高,工作力度和措施空前加大,尤其是以2007年国家民政部门提出“法治民政建设”为标志,民政部门的法制建设进入创新发展的新阶段。对民政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进行了全面梳理,各项配套制度衔接有序,逐步形成了完善的制度政策体系,尤其是不断完善行政责任追究机制和行政执法绩效评估机制,给民政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注入了生机和活力。

总之,行政执法责任制经过近十年的发展,从一个需要解决行政执法机关职能交叉的现实应用制度,发展到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的主要监督机制,从其发展的历史进程看,这一制度蕴涵深层的价值取向,符合我国法制化发展的方向,体现了我国行政管理方式改革和职能转换的需求,尽管民政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还不是一部专门的法律制度,但是它作为一种民政系统内部管理的监督机制,对促进行政法律的执行,提高民政部门依法行政的水平,有着不可替代的现实作用。

二、充分认识民政部门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大现实意义

民政部门实行执法责任制是在现实需要中逐步发展起来的,这种发展有着深刻的现实原因,透析十年的发展历程,民政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正是适应我国依法行政进程、行政体制改革进程和行政监督发展进程的需要而产生和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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