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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关系定位及弊端

法治政府的建立是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的基本标志。在一个什么样的理念下去进行法治政府制度的建构,去指导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对于加快我国的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地位的定位及其弊端

(一)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地位的实然定位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地位,实质上是指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之间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综合体现。无论是我国当前法律、法规的规定,还是在学界,几乎都一致认为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隶属型法律关系,其主体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如卓泽渊教授在对法律关系分类时,按照法律关系各主体间的法律地位是否平等,分为平权型的法律关系和隶属型的法律关系,并认为行政法律关系是最为典型的隶属型法律关系,在这种关系中,行使职权的机关可通过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而要求相对方服从。罗豪才教授认为,非对等性是行政领域的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部门法律关系的重要特征。张正钊教授认为,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指挥的地位,具有固有性和不可替代性,而行政相对人则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居于从属、被支配地位。我国当前行政复议法及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复议、起诉不停止执行”的原则也是主体地位不平等的体现。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地位不平等的观点主要是基于行政权属于管理权的本质特征,管理重在效率,就必然要求行政权具有效力的公定力和先定力,要求行政相对人必须首先无条件的服从行政主体的行政。

(二)行政主体实然定位带来的缺陷

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地位不平等相适应的整个社会关系几乎都处于计划和管制状态,政府在整个管制过程中起到了“超人”之作用。在传统政府下,可以说根本不存在“依法行政”,行政和法律之间几乎没有什么区别。“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由于不存在自发的私的法律关系余地,只存在着为了社会利益管理的空间,所以一切法律都变成了行政,所有既定规则亦都变成了自由裁量和种种基于社会功利的考虑。”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行政国家”、“全能政府”的弊端开始凸显无遗。行政主体始终以“管理者”、“当权者”的角色凌驾于行政相对方之上,行政相对方只有惟命是从,否则就会受到相应的处罚,这就造成行政主体和相对人之间的对恃、敌对状态,而最终导致行政效率低下,人、财、物资源浪费严重,违法行政对人权自由的严重侵害,腐败猖獗等恶性循环的结果。

二、行政权的法理分析——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地位的应然回归

(一)从分权的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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