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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行政调解的随意性

摘要。行政调解在构造和谐社会、打造服务型政府方面意义重大,但由于各种原因,我国的行政调解制度在调解程序、调解协议书效力等方面规定不尽完善,导致了行政调解随意性之弊端,影响了其作用发挥。本文旨在通过分析行政调解随意性的原因,从而提出避免行政调解随意性的鄙薄之见,以求抛砖引玉,引起学术界重视,为我国行政调解工作添砖加瓦。

关键词:避免;调解;随意性

行政调解通常指的是由行政机关出面,通过说服、教育方式,协助民事纠纷或轻微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原则上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调解制度。调解制度是我国“和为贵”传统观念的延伸,具有灵活、高效、便捷、成本低等特点,能够有效、及时化解纠纷,尤其是当前社会矛盾凸显的时代,建立和完善行政调解制度将大大有利于缓解法院压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近些年来,学术界和政府有关部门一直致力于行政调解制度的研究,尤其是2015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明确将行政调解作为民事纠纷解决三大举措之一后,各省纷纷开展了行政调解工作。以四川省成都市为例,2016年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共受理行政调解184752件,其中区(市)县受理34283件,调解成功32964件,成功率96.15%;市级部门共受理150469件,调解成功146927件,成功率97.64%。但目前,行政调解工作尚存在诸多问题,导致了行政调解随意性之弊端,影响了行政调解作用的发挥,本文重在分析行政调解随意性之原因,探讨如何避免行政调解的随意性,从而真正发挥行政调解息诉止争作用。

一、行政调解的随意性之原因分析

随意性是指对待人和事随随便便、随心所欲、不依规矩、缺乏自我约束的一种态度。笔者认为导致行政调解的随意性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行政调解组织缺乏一定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当前的行政调解组织基本都是普通的行政机关,既要担负其日常业务工作,又要调处纠纷,且实际调处的人员也是来自所属机关,其独立性和专业性大大受到限制,必然导致行政调解过程中的随意性。

(二)行政调解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有待提高。行政调解工作是近几年新开展的一项工作,部分工作人员还存在一个角色转变的过程,一些同志在调解方法、态度等方面一时还难以适应,调解时存在简单、生硬和缺乏大局意识、不能严格按照调解工作的原则、程序来调解等现象,造成调解的随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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