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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行政规范性研究论文

[摘要]本文认为行政伦理学的发展必须倡导对该领域内重大问题的关注以及学者们在此类研究中的合作努力,作者提出四个值得关注的重要问题:公共行政伦理学研究的规范性基础、全球化、组织设计、平等问题。

20世纪70年代中期至今,随着新公共行政运动的不断高涨,行政伦理的学术研究和应用也都得到了快速发展并呈现出多样性。行政伦理学已日益证明了自身在公共行政领域内的存在并逐步在研究中由边缘走向中心(cooper,2001)。

但是,当前的行政伦理学研究缺乏对该领域内核心问题的关注,学者们未曾在围绕这些问题而开展的研究中形成系统而持续的合力,而是各自为阵,研究内容也非常分散。能够允许学者广泛地涉猎各自感兴趣的问题是行政伦理学研究的学科优势,这反映了这个领域入世的研究态度,及其理论对不同问题的解释力。但学者对研究领域内最基本和最紧迫问题的共同关注,更是任何学术研究领域得以不断发展的重要推动力。

为了实现这种学术研究的合力,需要行政伦理学者对该领域内的核心概念和中心问题进行界定并达成共识。我从自身从事行政伦理学研究和实践的经验出发,提出行政伦理学界应该集中研究的一些重大问题,并希望以此来激发大家对行政伦理学领域内一些重大主题的共同关注和探讨。

一、公共行政伦理的规范性标准是什么

有人简单化地将这一问题表述为。“政府应该根据谁的道德标准进行道德抉择。”这种提问方式隐含了一种假设,即在面临道德选择时,我们只能向自身寻求个人的道德标准来进行判断,这种道德标准根植于宗教信仰、政治承诺、世俗人生观之中,可能还包括一些经由社会化过程和个人生活经历形成的,并与我们的工作环境紧密相关的更高层次的个人的道德取向。

大多数学习公共行政学的人和公共行政人员都不认可也不理解在个人自身的道德视角之外,还存在着另一种道德视角,即“职业道德”的视角(亚当adam,2001)。这种现象的产生可能部分应归因于行政伦理学研究在某些方面的欠缺,即:未就该专业领域内具体有哪些规范性标准的问题形成清晰统一的认识,自然也就无法为人们提供公认的“公共行政的职业道德准则”。而且,由于公共行政职业精神的内涵并不明确,使得大多数人的思维局限于职位责任和工作责任,而很少考虑到其作为公共行政从业者所应该承担的职业的责任。由于职业精神的缺乏,使得公共行政从业者很容易屈从于组织和政治命令的支配。所以我们在寻求“应该以谁的道德标准为准则”这一问题的答案时,要时刻牢记,我们所寻求的不是放之四海皆准的本体论的标准,而是公共行政这一职业领域内的道德标准。从过去30年有关行政伦理方面的学术著作中,可以提炼出5项规范性标准,以为公共行政实践提供明确的道德指向,它们是政治价值、宪法理论及社会基本思想;公民理论;社会公平;品德,或者说是“以性格为基础的道德”;公共利益。

11政治价值、宪法理论及社会基本思想约翰•罗尔(johnrohr)在其开创性的著作《官僚的道德:法律及价值的思考》(1989)中提出,官僚的道德应该建立在美国宪政传统及该宪政传统所依存的政治价值之上,而这些政治价值则体现于美国的宪法及最高法院对宪法的解释之中。他认为,自由、平等和所有权是美国社会中最为重要的三个核心价值,而作为政治体系一员的公共行政管理者,更应该明确该体系的核心价值并确保自己能够遵守这些价值。从这个意义上说,在政府中供职不仅是经济的和职业的选择,也是一种道德选择。因此,确立职业道德是公共行政研究的重要课题,而这种道德价值应该是具体的,是根植于政治价值、宪法理论、社会文化和社会基本思想之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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