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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担保对信贷创新约束成果

年第10期《物权法》的公布施行,从法律层面上进一步明确和丰富了担保物权制度内涵,所体现的物权平等保护原则,具有划时代意义。调查显示,担保物权制度从具体的操作实践到最终法律层面的正式确立,对我国经济金融生活已经产生深刻而重要影响与积极作用。

一、担保物权制度在推动信贷产品创新中的效果观察

(一)以应收账款为质押标的物的隐蔽、公开保理业务不断成熟并广泛应用担保物权制度的完善,尤其是《物权法》的颁布实施,为应收账款引入银行信贷的质押标的物打开了法律通道,银行开办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的法律障碍被清除。人民银行、各商业银行、信用社先后出台了系列配套措施,人民银行制订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应收账款电子登记公示系统同步上线运行,工行印发了修订后的《贷款担保管理办法》,并配套出台了《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等规章制度。孝感市安陆建行、汉川市各银行先后开办了隐蔽保理业务试点,累计办理隐蔽保理贷款1亿元、2.8亿元。据初步统计,2009年,孝感市共有67户企业申请应收账款质押贷款118475万元,银行实际发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116945万元,此品种的信贷满足率达到了98.71%,远高于平均信贷申请满足率35%左右的水平。

(二)动产抵押步入了快速发展时期相对《担保法》而言,《物权法》关于动产引入抵押的范围更全面,抵押物品种更丰富,有关抵押登记管理的规定更详尽,动产担保在法律制度建设上取得了重大突破。在此背景下,孝感市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信用社在具体信贷管理与操作上,改变了贷款抵押侧重于不动产的谨慎做法,也改变了动产抵押仅限于保值和易于变现的保守策略,逐渐消除了“动产易动”的恐贷症心理。调查显示,2009年,汉川市金融机构发放动产抵押贷款余额达到了26.3亿元,就连成立不足1年的村镇银行也对近20家小企业发放动产抵押贷款近3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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