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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倡廉法制化若干问题研究

一、腐败的产生和发展是一种历史现象

腐败作为一种历史现象,自从人类出现对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私人占有以来,这种现象一直存在。无论是资本主义社会,还是社会主义社会,只要私有制没有从人类社会中消灭,腐败这种社会痼疾就不可能自动消失。

腐败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既非现在所有,也非中国所独有,古今中外莫能例外,是全世界各国政府所面临的共同问题。

中国古代将贪污贿赂犯罪定为“墨罪”、“贪罪”,也概称“赃罪”。在《辞源》中,“贪”字解作“爱财”,《春秋左传》杜预注:“墨,不洁之称”。东汉许慎撰《说文解字》云:“贪,物欲也。”

公元前16世纪,商王朝确立,为儆戒百官而制定了“官刑”,严禁官吏腐败风气的十种犯罪行为,谓之“三风十愆”。规定,凡国君有犯而臣下不加劝谏、匡正者,处墨刑。

西周制定的《吕刑》,有“五过之庇”的规定,其中所列的“惟货”、“惟来”两种犯罪行为,就是专指贪污勒索,受贿吃请的腐败罪行。战国时李悝所着《法经》,其中《盗法》、《杂法》中有惩治盗贪财货、假借不廉、收受贿赂等条款。

秦始皇统一中国后,为巩固新生的封建皇朝,厉行法治,整肃吏治,严惩贪污,在出土的《云梦秦简》等资料中记载有告诫官吏要“廉洁”和“精廉”,强调“临财见利,不取苟富”对官吏贪赃枉法者要严加惩处。秦律中还规定有“通钱”罪名,即贿赂罪,“通一钱黥为城旦”,较党盗为重。“知人通钱而为藏”的窝赃者,尽管“其主已取钱”,仍予论罪。

汉史记载有。“太子郭夫人弟为曲周县吏,断盗官布,法应弃市”的案例。东汉末年最大贪官梁冀,利用外戚势力专权,巧取豪夺贪贿,20年聚敛的财产价值达30万两。

唐朝是中国封建社会臻于鼎盛的朝代,唐律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经济犯罪概括为“赃罪”6种:即受贿枉法,受贿不枉法,占所监管财物、强盗、窃资、坐赃。尽管唐朝的法律十分严密,但贪污之风依旧。如唐朝的大贪官杨国忠凭借杨贵妃的势力,巧夺无度。

宋朝的包拯惩治贪官污吏的事例人们从史书和戏剧里已有所闻,至今有口皆碑。如北宋时期的将军石延祚坐监包赃,被弃市;供奉官李继昭盗卖官船,被弃市等。

明朝的洪武年间,工部待郎韩铎卖放木瓦匠土工,分卖木炭,钱钞入己,被处死列;管军卫吏范彦彰等55人重支、昌支赏赐,均被诛杀。

历史上所称的“一百五十大臣伏法”之事,就是发生在清顺治到光绪九年期间的案例。据史载,其中贪污赃枉法、玩忽职守者达97人,罪犯自公候、亲王、大学士,至高级将领、监察官和封疆大吏在内;干隆四十六年,以甘肃布政使王延赞、陕甘总督劳动力尔谨为首的谎报灾情、集体贪污银两的大案,被斩首者有22人。清嘉庆年间查办的大贪官和坤贪赃8亿两之巨,超过清朝国库10年的总收入。

可以说,中国古代社会几乎没有不出腐败现象的朝代。即使在吏治清明的“贞观盛世”也出现过濮州融吏庞相寿贪污案。北宋中期仁宋以后,贪赃受贿的官吏“十有六七”,至北宋末年徽宗时,蔡京当政,贪污风盛,贪吏竟达十之八九。明代虽严于执法,但贪污现象却无法抑止,贪官人数无法数计,据明臣邹缉疏奏,在成祖永乐时期,“贪官污吏遍布内外”。正如我国著名的政治经济学家王亚南所说的:中国官吏政治史“实是一部贪污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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