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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意见”应规范为常委会集体意志的体现

"审议意见"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经常使用的,在听取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后形成的一种综合性书面材料。由于法律、法规对此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各地对"审议意见"的认识与运作不尽一致,"审议意见"所产生的作用与效果也各有差异。为此,我们就此进行总结和探讨。

"审议意见"应是常委会集体意志的体现

"审议意见"是人大常委会集体意志的体现,还是组成人员个人的意见、建议,这是界定其性质、地位、作用,规范其运作程序的焦点问题,也是当前对这个问题诸多探讨中值得统一认识的关键问题。我们认为从地方人大常委会审议工作需要,为增强审议监督力度,提高审议监督实际效果,亟需将"审议意见"作为常委会集体意志的一种独立的法律形态。理由是:

第一,这适应了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实际。目前人大常委会每年审议本级"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包括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报告)很多,议而有决(作出决定或决议)的只是少数,大多数则处于议而未决的状态。但是常委会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当中,确实有许多重要意见虽然不作出决定或决议,而确有必要认真处理、落实。要求常委会对审议的各项工作报告,每一项都作出相应的决定或决议,既不现实也没必要。而如果把审议中形成的重要意见视为人大代表建议的意见,既缺少应有的监督刚性,又不利于来自代表的组成人员作用的发挥,这就提出了务必寻求一种高于人大代表建议意见,又低于"决定、决议"法律地位的一种形态的需求,而从目前实践看,把"审议意见"作为常委会集体意志的一种独立的形态,是最适应上述这个需求的。

第二,将"审议意见"作为常委会意志一种独立的法律形态,基本上已成为不少省市人大常委会的共识。一些省市人大常委会还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审议意见"的运作进行了规定。这些都为国家对其进一步做出具体的法律规范,进行了初步的尝试,起到了先期试验的作用。从各地运作的实际情况看,确实有力地强化了审议监督的力度。

第三,审议作为人大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被经常性地运用于人大工作中,但从地方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实践看,审议这种经常被运用的监督形式,却是缺乏监督刚性的,往往是审完就了。可以说,不少审议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监督的意义,流于程序形式。明确将"审议意见"作为常委会意志一种独立的法律形态,充分发挥其作用,有利于强化人大常委会在国家生活中的权威;有利于强化与完善我国民主监督制度;有利于提高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水平和质量。弱化"审议意见"的地位,视其为组成人员个人的意见、建议是利少弊多的,其中很重要的是会导致常委会工作出现形式主义倾向,并长期在"半截子"工程的怪圈中循环。尽管审议前辛辛苦苦,审议时热热闹闹,但审议后不了了之,虎头蛇尾,只响雷不下雨,结果是认认真真走过场。长此以往,就会严重挫伤组成人员的工作热情和议政积极性。常有委员抱怨,他们辛辛苦苦准备的在常委会会议的审议发言,产生不了实际效果,说了白说。有的委员说,常委会会议本应很庄重、严肃,但却带有浓厚的座谈会或讨论会的色彩,议而不决,议后没人理,这与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很不相称。同时,还会损害人大常委会的形象。

是否体现集体意志取决于形成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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