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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的社会存在论——兼评卢卡奇的社会存在概念

【内容提要】本文认为,马克思的社会存在概念是新唯物主义物质概念的延伸和发展,它为马克思科学的社会批判理论奠定了惟一的合法性基础。晚年卢卡奇的社会存在概念虽然已经在总体上接近马克思的社会存在论,但其中依旧还存在一些形而上学的残余。

【关键词】马克思/社会存在/物质/卢卡奇/形而上学

【正文】

马克思自己从来没有定义过一个社会存在概念,但是,无论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形成还是发展来看,这一未被正式界定的概念都是至关重要的:社会存在实际就是新唯物主义的物质概念的延伸和发展。因此,社会存在概念是决不能像有些人所理解的那样,在一般存在概念前加一个“社会的”定语就足够了。从新物质概念到具体历史的社会存在范畴,马克思不仅扬弃了旧唯物主义物质概念的实体性和机械性,而且颠覆了以黑格尔为代表的传统唯心主义的存在概念,凸现了存在论和真理论的本质关联,从而为科学的社会批判理论确立了惟一的合法性基础。卢卡奇晚年创作的《关于社会存在的本体论》虽然在总体上已经非常接近马克思的科学的社会存在论,但是,其中依旧还存在一些形而上学的残余。

一、马克思的新物质观与社会存在

在马克思转向唯物主义的最初阶段,费尔巴哈的人本学唯物主义是他最重要的哲学理论根据,但是,费尔巴哈却不可能在政治批判中给予马克思以决定性的影响。因为费尔巴哈虽然认为“有区别的(物质)实体”“是历史的本质,是国家的本质,是宗教的本质”(注:《费尔巴哈选集》上卷,三联书店1959年版,第116页。),但由于他所理解的人的活动不外乎欲望、情感和意志,历史、国家和宗教等等的本质也就只能归结于人的情感和意志。这就是说,他同哲学史上的一切旧唯物主义者一样,未能走出历史唯心主义一步。不过,把人确定为国家和法的真正主体,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的确给予马克思以强有力的推动,使马克思首先在社会历史领域完成向唯物主义的转变。实际的情形是,马克思一开始并没有把费尔巴哈哲学当作一种唯物主义来接受,他和费尔巴哈一样甚至不愿接受唯物主义这个名词,而宣称自己是现实的人道主义者。在费尔巴哈主宾倒置批判方法的引导下,他批判了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的“逻辑的泛神论的神秘主义”,抽象地表达了家庭(财产)和国家(法)关系上的唯物主义。在《克罗茨纳赫笔记》中,马克思通过自己的历史研究进一步认识到:不是政治国家支配私有财产,而是私有财产支配国家,“国家制度在这里就成了私有财产的国家制度”(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380页。)。马克思由此跨出了走向“历史的”唯物主义的第一步。就其思想发展的实际进程而言,马克思从未把宗教、法和国家这些后来称为上层建筑的现象归结为任何一种物质实体,也没有试图从作为实体的人的本质中引申出这些现象,而自始就是从人的活动、财产关系和物质利益出发来说明这些现象的起源和本质的。其中,最关键的问题是私有财产、它的现代形式(资本)的历史起源和发展,以及它们与现代国家的关系。马克思的新物质观的萌芽和成熟过程就是与对这个问题的探讨和解决密切相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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