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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谈检察侦查机关监管制度

一、侦查活动监督工作的重要性

(一)侦查活动监督工作是合法、准确、有效打击犯罪的需要侦查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行为看似轻微,但造成的后果往往十分严重。近年来,由于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而导致的错案屡见不鲜,严重损害了公权力运行的权威性。法学界普遍观点认为:“司法错案的发生往往不是适用实体法不正确,而是出现在程序法的执行不严格和程序法本身不完善上。”[1]对侦查活动的规范、监督工作日益重要、迫切。侦查活动监督工作是对侦查活动合法化的整体监督,它作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之一,能够及时纠正侦查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完善侦查工作,保证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从而保障合法、准确的打击犯罪。

(二)侦查活动监督工作是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需要由于刑事侦查活动具有强制性、秘密性特点,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易忽视对公民、特别是涉案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司法实务中,常见一些刑事案件的涉案犯罪嫌疑人遭受隐蔽性侵害,如不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及涉案鉴定结论、超过法定传唤时限等。我国是法治国家,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所以公民,即使是涉案的犯罪嫌疑人,仍然享有其由法律赋予、应当享有的各项合法权益。对侦查活动依法进行监督,利用纠正公安机关违法行为等监督权力,在保障惩罚犯罪的同时,维护公民、特别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体了现国家对于人权的重视和保障。

二、当前侦查活动监督工作面临的现实难题

(一)侦查活动监督工作适用的法律规定不完备,缺乏可操作性司法实践中越来越重视对侦查活动合法性的排查和监督,这就对侦查活动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从现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侦查活动监督工作受制于不具体、不全面、不完善的法律规定的禁锢,无法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①没有充分树立侦查活动监督工作的重要法律地位。②刑事案件诉讼进程及各工作步骤,决定侦查活动监督工作具有被动性,而现有法律没有对“适时介入侦查”等新型监督方式予以明确规定,不能完全发挥出侦查监督权应有的作用③现有法律未赋予检察机关相应调查权,导致出现“刑讯逼供”等侦查活动违法行为疑点时,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将情况查清,致使相关情况因失去调查时机而无法查实④现有法律中规定,除侦查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且已构成犯罪外,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违法行为只有口头或书面纠正建议权,导致检、警两方的刑事诉讼地位失衡,无法真正体现侦查活动监督权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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