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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印发《关于加强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管控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改环资〔2016〕1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环境保护厅(局)、水利(水务)厅(局)、农业厅(局、委)、林业厅(局)、能源局(办)、海洋厅(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关于严守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的部署要求,我们制定了《关于加强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管控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管控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水利部

农业部

林业局

能源局

海洋局

2016年5月30日

附件

关于加强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管控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严守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的有关要求,指导红线划定工作,推动建立红线管控制度,加快建设生态文明,提出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统筹考虑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生态状况等基本国情,根据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需要,合理设置红线管控指标,构建红线管控体系,健全红线管控制度,保障国家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倒逼发展质量和效益提升,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

——严格管控、保障发展。树立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设定并严守资源环境生态红线,并与空间开发保护管理相衔接,实行最严格的管控和保护措施。推动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管控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预留必要的发展空间。

——分类管理、因地制宜。根据红线管控不同类型和要素特征,制定科学合理的红线管控政策措施。结合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资源环境现状和主体功能定位等因素,提出差别化、针对性强的管控要求。

——部门协调、上下联动。有关主管部门在红线管控目标设置、政策制定、制度建设等方面,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与有关法规标准、战略规划、政策措施的衔接。明确部门和地方责任,上下联动、形成合力。

——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把对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制约性强的要素优先纳入红线管控,尽快遏制资源无节制消耗、生态环境退化的趋势。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长远目标,超前研究其他相关红线管控要素,适时纳入管控范围。

二、管控内涵及指标设置

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管控是指划定并严守资源消耗上限、环境质量底线、生态保护红线,强化资源环境生态红线指标约束,将各类经济社会活动限定在红线管控范围以内。

(一)设定资源消耗上限。合理设定全国及各地区资源消耗“天花板”,对能源、水、土地等战略性资源消耗总量实施管控,强化资源消耗总量管控与消耗强度管理的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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