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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经营模式及防治

摘要。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已使我国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资金的持续有序流动是我国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基石,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损害民众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越来越频繁的发生,探究非法集资经营模式,采取有效防治措施极具必要性。

关键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营模式;民间融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被国家严格禁止。

一、非法集资机构存在形式

相比国家对金融机构的严格监管,民间融资的随意性恰好弥补了人们对资金的需求,也就为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提供了生存的土壤。《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非法集资人利用“公司及股东承担债务责任的有限性”成立多家有限公司,形式上表现为以自己亲属朋友为登记股东成立多股东或一人投资有限公司,登记股东既不投资也不参与经营,完全是冒名股东。这些公司是实际投资经营人个人所有。

二、实际投资经营人对所成立公司的经营模式

(一)任命统一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对所有公司有效控制

众多投资公司设立1名总管理人员,1名总财务人员并对他们直接进行管理。各投资公司经理和会计也由实际投资经营人安排,受总管理人指挥。总管理人向各分公司经理和会计了解吸收资金情况后报实际投资经营人处置,总财务人员实际上是实际投资经营人的个人财务管理人员。

(二)各公司吸收的存款公司账面上无反应,完全进行公司“体外循环”

公司与存款客户签订委托投资合同并出具投资支付凭证,后附有投资人本金利润收款计划书,均盖有投资公司公章。但存款客户以现金交付或转账交付的资金会计均存入自己个人账户,然后汇至总财务人员的个人账户上,各投资公司吸收的资金相互混同,由实际投资经营人任意支配,无任何监管控制。

(三)各投资公司所吸收客户资金以高息借出,不用于与存款客户约定的投资项目

各投资公司分别以投资实业的方式吸收资金,但绝大部分是以3.5%-5%的月利息高息出借,用新吸收的存款来支付储户的利息,资金链存在断裂风险。

(四)以高利诱惑及许诺给以财物等手段广泛宣传吸引公众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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