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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

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精神,为进一步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和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决定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完善价格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建立反映供求变化的弹性价格机制

将居民用气由最高门站价格管理改为基准门站价格管理,价格水平按非居民用气基准门站价格水平(增值税税率10%)安排,各省(区、市)基准门站价格见附件。供需双方可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门站价格,实现与非居民用气价格机制衔接。方案实施时门站价格暂不上浮,实施一年后允许上浮。

目前居民与非居民用气门站价差较大的,此次最大调整幅度原则上不超过每千立方米350元,剩余价差一年后适时理顺。

上述方案自2018年6月10日起实施。

二、推行季节性差价政策,鼓励市场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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