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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现代化的新农地制度改革思考

1基于农业现代化的新农地制度的评价标准

新农地制度应较现有农地制度能有效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农业劳动生产率高低主要取决于农民的平均熟练程度、科学技术的发展程度、农业生产机械化程度和自然条件等。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是实现土地资源高效利用的一条有效途径,克服了农户小规模经营的局限性,通过把农民手中零星的土地集中连片,按效率原则重新安排使用土地,进行规模经营,促进土地、资金、技术、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组合,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分工与专业化,实现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农业机械化运用先进设备代替人力的手工劳动,在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中大面积采用机械化作业,从而降低劳动的强度,提高农业劳动生产效率。

2.地制度的基本框架

2.1新农地制度的基本内容

新农地制度的具体内容是农业用地的国有化,即将原来属于集体所有的农村农业用地收归国有;赋予农民农地使用权和收益权;允许使用权合理流转。新农地制度与现有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最大的区别在于土地收归国有,国家拥有对土地的所有权。国家在将土地收归国有的基础上,赋予农民农地使用权和收益权,通过多种形式将农户的土地使用权合理流转,从而快速将土地集中,实现规模经营,促进农业生产的市场化和产业化,最终提高农业生产效率。

2.2新农地制度确权的原则

新农地制度确权,即明确农地所有权收归国家,将原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以及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改为由国家行使所有权,赋予农民土地使用权和收益权,允许使用权通过多种形式流转。在我国现实情况下,农地所有权收归国有比较好处理。由于目前农村集体经济的主体虚位,在很多农民看来土地就是归国家所有,而并非集体所有,农民更关心自己的土地使用权和收益,而不会去考虑土地归谁所有。因此改变农地的所有权归属,农民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收益权不会受到任何影响,矛盾自然就会很小。为保证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和收益权不受影响,新农地制度对农民土地使用权的确权,应坚持在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下进行。这样做的好处有两方面:一是广大农民对原有土地承包关系认同感比较强,不改变原有承包关系就不会产生矛盾;二是降低了对土地重新丈量、重新分配的成本。从法律角度来看,目前农地虽然归集体所有,但处置权仍然在国家手中,实际上是国家在行使所有权,该研究建立的新农地制度中将农地所有权明确归国家所有,只不过是将“集体”这个概念上升为国家而已。应该说,新农地制度与现行法律并不冲突。

2.3新农地制度下的规模经营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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