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自治区政府规章的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自治区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2年10月25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马飚
2012年11月2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自治区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118件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决定废止或修改下列自治区政府规章:
一、废止政府规章2件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重要矿产品运输管理办法(2008年8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9月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0号发布)。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信件和信件类物品寄递经营管理办法(2002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2年12月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2003年2月1日施行。根据2004年6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号修正)。
二、修改政府规章6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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