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1、可收购的国有土地。包括。(1)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调整出的原划拨国有土地;(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由土地使用者申请交回政府的土地;(3)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由政府指令收购的土地;(4)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收购土地;(5)政府特殊需要购买的其他土地。
2、应依法收回的土地。(1)为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由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2)依法没收的土地;(3)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土地;(4)改变原批准用途用于商业、房地产、娱乐等各类经营性用地;(5)土地出让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未获批准的土地;(6)公路、矿场等核准报废闲置的土地;(7)依法收回的其它土地(如无主的土地使用权)。
3、征收(用)的集体土地。
4、其它需要进行储备的土地。第三章土地收购(回)、征(收)用程序与开发利用第七条土地储备实行预先申报制度。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之规定的,用地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应提前向土地储备机构申报。土地储备机构依法按规定对土地使用权人进行补偿并办理有关手续,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后,由储备机构予以储备。第八条土地补偿按以下方式确定: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根据土地剩余使用年限和土地使用者对土地的实际投入给予适当的补偿;
2、涉及房屋(农房)拆迁依据有关拆迁法规、政策的规定进行补偿;
3、涉及附着物的按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规定给予补偿;
4、征收(用)集体土地,要按照有关的法规法规、政策和法定征地程序的要求,各种征地费用要全额支付,不得拖欠。在xx区城市规划区内将被征地农民要全部纳入农民生活保障中心。第九条土地储备机构收购(回)土地,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收购(回):符合收购条件的,由土地使用权人向土地储备机构申请收购或者由土地储备机构以书面通知的方式,通知土地使用权人进行书面申请;
2、权属核查评估:土地储备机构对申请人提供的地上附着物权属、土地面积、土地用途等有关情况和资料、证件进行调查和核实,拟订土地补偿方案和土地收购(回)方案;
3、确定规划条件:由城市规划部门根据批准的城市规划方案,提出储备地块的具体规划使用条件;
4、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土地权属和规划使用条件,提出土地收购(回)方案和土地补偿方案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再上报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或者区政府审批;
5、签定地土收购(回)协议: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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