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工作人员失职责任追究制度
二、失职的种类1、不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出现的有关问题。
2、对分管的工作人员作风恶劣、违纪违规问题长期失察、管理不严或放任不管的。
3、在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严重事故或国家、集体财产被盗窃、诈骗、浪费,造成较大损失。
4、在工作中作风拖拉,办事不力,推诿扯皮,耽误政务,造成国家、集体和个人经济损失。
5、违反保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
6、在执行公务中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响。
7、其它失职类错误。
三、失职追究及查处1、因失职造成的损失,须根据情节,由直接责任者、负直接领导责任者或间接领导责任者分别赔偿。
2、机关工作人员有失职行为,但尚未造成损失,视情节给予批评、告诫。
3、机关工作人员因失职造成损失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党员领导干部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党纪处分暂行规定》和《国家公务员奖惩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一、政务公开责任是指局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二、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三、局纪检监察法制科负责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
四、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责任与处理相适应的原则。
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科室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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