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考勤工作的规定制度
为了强化内部管理,充分调动和发挥全体工作人员的积极性,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加强全系统的考勤考核工作。具体规定如下:
一、考勤规定
1、工作人员必须出满勤,满勤是指每月除法定节假日、每星期双休日外,出勤率为100%。
2、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上、下班制度,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考勤的第一责任人。
3、无故不请假不上班作旷工处理,凡旷工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二、请假规定
1、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享受以下休假:
(1)婚假。符合法定年龄,依法登记结婚,享受婚假三天。初婚符合晚婚年龄的,延长婚假十天。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可根据路程近远适当给予路程假。
(2)产假。正常情况下,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15天);难产增加十五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增加十五天。怀孕三个月内流产,产假二十至三十天;怀孕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流产,产假四十二天;怀孕七个月以上流产,产假九十天。晚育并领证,产假增加一个月,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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