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和坚持科学的决策规则和程序,推进依法行政,健全县政府决策机制,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的范围:
(一)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生态环境等方面的重大决策;
(二)全县中长期规划、行业(产业)专题规划的拟定;
(三)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决策;
(四)涉及资源开采的重大决策;
(五)涉及城乡规划修改的重大决策;
(六)其他有必要进行专家咨询论证的重大决策。第三条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由提出重大决策事项的职能部门组织相关咨询专家开展论证工作。咨询专家构成包括:
(一)聘请的上级有关专家作为咨询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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