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海洋行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7〕14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海洋行政管理工作,推进我区与东盟各国海上合作,加快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的开放开发,促进我区海洋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与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自治区海洋行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海洋局的管理体制
自治区海洋局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直接领导,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海洋局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二、自治区海洋局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国家有关海洋法律、法规和规章。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负责提出全区海洋资源地方立法项目的建议,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有关海洋资源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规范性文件,组织执行国家的海洋管理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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