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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理论与平均主义的比较透析

【摘要】本文从理论渊源、实质等方面分析了公平理论和平均主义的区别和联系,指出二者相辅相成才能实现社会的真正和谐。

【关键词】公平理论平均主义比较分析

公平与平均常常联系在一起,是否公平就是平均,或者平均就是公平呢,其实不然。我们举一个例子:有一块蛋糕,你和我吃;应该一人一半才公平。如果是我出的钱,应该我多吃;如果是你去买的,应该你多吃;如果你是女孩,我应该让着你,于是你多吃;如果我是男孩,本来饭量大,于是我多吃;如果你一天没吃饭了,应该你多吃;如果我缺营养,应该我多吃;如果我是你哥哥,你得尊敬长者,于是我多吃;如果你是弟弟,我得爱护幼小,于是你多吃;如果今天是我生日,应该我多吃;如果今天是你第一次吃蛋糕,应该你多吃。从这个例子中,我们可以看出,平均有时公平,有时不公平,所以厘清公平理论与平均主义的区别和联系十分必要。

1理论渊源不同

对公平的研究,从哲学意义上可以追溯到柏拉图和苏格拉底,但组织行为学中对组织公平感的探讨始于亚当斯的公平理论。美国北卡罗来纳大学心理学教授斯塔西·亚当斯通过对工资报酬分配的合理性、公平性等给职工积极性带来的影响进行了长期的调研,从认识失调论出发,于1965年提出了公平理论。公平理论是研究人的动机和知觉关系的一种激励理论,它的心理学依据就是人的知觉对于人的动机的影响关系很大。公平理论认为:一个人不仅关心自己的所得和所失,还关心与别人所得所失的关系。人们是以相对付出和相对报酬来全面衡量自己的得失。如果得失比例和他人的相比大致相当,人们的心理就会平静,他会认为这是公平合理的;比别人高会兴奋,会产生有效的激励,但有时过高会带来心虚和不安全感;低于别人,人就会产生不平静的心理,甚至怨气,不努力工作,消极怠工。

亚当斯的公平理论提出之后,在西方企业界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对于调动工人劳动积极性、提高劳动效率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该理论存在一定的缺陷,使其实际应用只是停留在一般的分析上。1977年,美国组织行为学家约翰·b·迈纳博士进一步研究了公平理论的“效度和实用性”。1975年,瑟堡特和沃尔克研究了法律程序中的公平问题。1980年,莱温瑟尔等人把程序公平的观点应用到组织情境中。1986年,毕斯和牟格研究分配结果反馈执行时人际互动方式对公平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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