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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经营制度变迁

一、问题的提出

1]

二、国际金融领域的新变化

纵观西方发达国家的银行、金融制度发展史,其银行与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分合合时有发生。在20世纪30年代的“大危机”之前,各国实行的是混业经营制度(投资银行业务和一般商业银行的存贷、结算业务均可在一家银行或金融集团进行)。如德国实行的是全能型银行制度,而在英国,法律上并不存在对银行业务的限制,但由于商业银行主义观念根深蒂固,在80年代以前,基本上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制度。但自1986年实行“大爆炸”式金融改革以来,英国实行的是混业经营模式。历史地看,美国在“大危机”之后通过的cs法案开创了以立法形式要求银行业与证券业分业经营的先河,此后,英、日、法等步其后尘,建立了与其类似的金融制度与监管框架。但自80年代以来,根据具体的国内情况及国际金融的发展潮流,英、法、日等国先后放弃了这一分业经营制度,并一度确立了在国际金融领域与美国抗衡的优势,而美国由于实行分业经营的弊端,在与英、日、德等国的较量中曾一度处于下风。在分业经营的管制下,美国商业银行面临狭小市场中的过度竞争,盈利水平下降,它们在市场力量的推动下,不断以创新的形式改变现有的市场环境,甚至能在某种程度上突破监管的束缚,使监管政策失去了初始成效,但却给市场增加壁垒和成本,这使得业务相对单一的美国商业银行在与外国商业银行、本国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竞争中受到两面夹击,内忧外困,备受掣肘。随着新的金融工具和金融创新不断涌现,灵活的投、融资渠道增多,投资基金、投资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在金融体系和金融市场上的地位不断上升,传统商业银行业务在整个金融市场的份额不断下降。这也就是美国商业银行所面临的脱媒问题,导致其在竞争力和稳定性方面逊色于其他实行混业经营的竞争对手,甚至在80年代后期一度失去了国际金融霸主地位。美国银行界强烈呼吁废除了cs法案,给予其发展空间,直至1999年11月4日美参众两院分别以压倒多数票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并同时废除cs法案。这标志着美国金融业从此正式迈入混业经营时代。而全球范围内,混业经营由于其自身优点,在国际金融竞争中逐渐胜出。日本也于80年代中期以后开始逐渐允许银行、证券混业经营,专业制银行和混业经营的区别正在逐渐消失。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各国都是以市场为导向选择了混业经营。“大危机”时期,出于国家短期稳定、安全利益的考虑,美、日、法以立法形式确立了分业经营制度,但随着国际环境的变化及金融机构(主要指商业银行)的逐利动机,从而以金融创新、金融工具的方式在实际上实现了混业经营,随后各国立法给予了事后的确认。这种银行业的分合之争的最终解决,从本质上来说是由市场决定的,而不是由政府决定。

三、对金融经营制度变迁的经济学解释

没有抽象深入的理论分析,只凭感觉和直观的经验将不可能深刻理解金融制度变迁过程,无法把握金融制度变迁中具体事件与普遍现象之间的逻辑关系。[2](p.26)从经验感觉中得出的结论,进而导出的政策建议,很有可能对金融改革实践产生误导效应。从经验观察到的现象和数据中直接得出结论也是不可靠的,只有与理论假设相联系,才能从零散的经验感觉中得出可靠的结论。[3]因此,将金融经营制度变迁纳入理论分析框架十分重要。

1.风险效率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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