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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循环经济对矿权制度影响

【关键词】循环经济矿权

【摘要】目前,我国的矿权制度在立法指导思想、制度内容等方面均还存在不足和缺陷,我国应首先优化各种矿权之间的关系,完善监督管理和综合规划制度。循环经济是一种实现废物和资源合理转化的经济。为实现循环经济,矿权的行使方式及其监督管理制度都需要改变。

一、循环经济的内涵及其对矿权制度的要求

1、循环经济的内涵

循环经济是一种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基本特征,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经济增长模式。这种模式与传统的经济模式不同,它一改由资源、产品到污染排放的单向线性流动,抛弃了“高开采、低利用和高排放”的理念,而是在一个闭合的系统里,整合审视了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过程,它把原先各自孤立的生产环节相互连接起来,通过技术措施,将这一生产环节排放出的废物转化为另一生产环节的再生资源和再生产品,从而实现资源与废物的合理转换,使整个经济系统只产生很少的废物。既然循环经济是把清洁生产和废弃物的综合利用融为一体的经济,那么本质上它属于一种生态经济,要求人类与自然处于一种相互协调与和谐的地位,并用生态学规律来指导自己的经济活动。具体到矿产资源领域,循环经济要求,所有的矿产及矿产品,都要从矿产资源自身的特性出发,遵循自然、生态环境规律,在勘探、采选、冶炼、生产、消费、排放等环节,加强资源的综合循环利用,使之形成一个闭环的系统。在这个系统内,物质流、信息流、能量流相互叠加,最终达到人与自然、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这样的一个经济系统就称之为矿业循环经济系统。

2、循环经济对矿权制度的要求

循环经济把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有机地统一起来,合理利用物质和能量,降低经济活动对环境的影响。矿权的设定和安排要适应循环经济的要求,贯彻这种理念,要遵循新经济模式下的原则。循环经济对矿权制度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

(1)权利结构应综合化。传统的资源利用是粗放的和单一的,忽视伴生矿的价值,在权利设定上表现为单一权利的许可或赋予。比如,煤炭开采企业可以通过许可证获得开采煤炭的权利,但是却不具有伴生煤气的开采权,导致煤气资源的浪费,这种权利结构不利于发挥伴生矿潜在经济价值的开发。循环经济模式下,矿权的设定必须能发掘伴生矿物的潜在经济价值,这就要求矿权的结构要综合化,内容要有足够覆盖能力,在保证开采主矿资源的同时,又能注意到伴生矿的价值。

(2)权利实现方式要合理化。为了将经济发展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小程度,市场主体就必须实施清洁生产技术,采用无害或低害的新技术和新工艺,降低原材料和能源的消耗。这表明获得矿权的企业在获得矿权之后,不能滥用自己的权利,而是要通过合理的方式来实现。为此,法律必须对矿权的实现方式作出合理规定,如规定在煤炭资源开发中,必须确保煤矸石为主的固体废弃物利用率要达到90%以上,应积极采用各种减少废物排放、减轻地表沉陷与生态重建一体化技术等。

(3)权利界限需明确化。循环经济要把经济活动组织成一个“资源、产品和再生资源”的反馈式流程,降低原矿物的开采量,提高利用率,减少废弃原矿物的处置和堆存量,实现矿产资源开发的清洁生产。这要求矿权的设定要遵守生态规律,不得对环境造成损害,要能够将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结合为一体,实现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维护自然生态平衡。因此,矿权的行使要符合综合规划,承担环境责任,有明确的界限。

二、循环经济模式下的矿权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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