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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艺术比较中可比性思索

近些年来,有关设计比较的研究越来越被学术界重视,从宏观的设计文化的比较到具体的设计物的比较,都已经取得了相应的研究成果。但是,通过对设计艺术比较文献进行分析,笔者遗憾地发现:

为数不少的研究仅仅停留在对现象的简单描述层面,缺乏对设计艺术规律的揭示,更有甚者,有些研究者为比较而比较,只要有一点相似的地方就拿来比,曲为比附,以达己意。这种表面相似、东拉西扯的牵强比附使得设计艺术比较研究浅层次化、庸俗化,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设计艺术比较的健康发展。产生浅度比附的关键原因在于比较之前没有对其可比性进行分析。黑格尔曾说:“假如一个人能见当下显而易见之异,比如,能区别一支笔与一个骆驼,则我们不会说这个人有了不起的聪明。同样另一方面,一个人能比较两个近似的东西,如寺院与教堂,而知其相似,我们也不能说他有很高的比较能力。我们所要求的,是要能看出异中之同,或同中之异”。设计艺术比较的研究对象应该是具有异质性的设计现象或设计观念,但这些设计现象或观念还必须具备类同性,而且还要潜藏着有价值的设计艺术规律。可见,要想开展设计比较研究,进行可比性分析至关重要。

一、设计艺术比较中可比性的概念

设计艺术比较的可比性,是指设计艺术比较研究的课题所隐含的潜在可能性或研究成果所达到水平的一个衡量尺度。可比性作为一种价值判断往往在两种情况下进行:其一是在比较研究的选题阶段,判断所选课题是否具有可比性;其二是对已完成的比较研究成果进行可比性判断。可比性是一种潜在的价值,其外在形式可能是显形的,也可能是隐形的、不容易捕捉的,有待于人们去发掘。具有类同性的设计现象之间的联系,往往是显形的,它们就像兄弟子女一样,呈现出容易辨识的相似处。尽管不是所有具有类同性的设计现象都易于辨识,但是只要研究者能够细心考查,追根溯源,通常都会有所发现。至于无类同性和因果联系的设计现象之间的可比性,就不那么简单了,它不可能用考据求证的办法来认识和捕捉。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难题。对于这个问题比较文学界曾经提出过一个很有启发性的观点。孙景尧、卢康华在他们合著的《比较文学导论》中认为:“把问题提到一定范围之内,也就是提出一个特定的标准,使不同类的现象之间具有可比性,从而进行比较。”例如,中国的独轮车,仅从工艺、材料、性能等内部因素来看,是无法与日本的“子弹头”列车相提并论的,是具有差异性的,但是它们在突破时空条件局限、体现创造力方面是一致的,因而两者具有基本的可比性。

二、设计艺术比较中可比性研究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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