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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实施意见 (桂政发〔2017〕6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开放带动战略全面提升开放发展水平的决定》(桂发〔2016〕13号),进一步做好全区利用外资工作,创造更加开放、便利、透明的营商环境,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

(一)放宽外商投资准入限制。全面贯彻落实《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等相关政策法规,放宽服务业、制造业、采矿业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牵头,自治区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鼓励外商投资先进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同等适用“中国制造2025”战略政策措施。鼓励外商投资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智能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大健康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鼓励外资参与区内企业改组改造和兼并重组,改造提升食品、汽车、机械、有色金属、冶金、石化、建材、轻纺、造纸与木材加工等传统产业。(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质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鼓励外商投资现代服务业。鼓励外商投资现代物流、信息服务、金融服务、电子商务、商务会展、科技服务、人力资源服务、节能环保服务、海洋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支持外商投资旅游休闲、商贸服务、健康养老、家政服务、教育培训、文化娱乐等生活性服务业。充分发挥自治区财政资金引导作用,统筹安排自治区服务业发展等专项资金,加大对服务业领域外商投资企业的支持。(商务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文化厅、旅游发展委、金融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支持外资参与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外资依法依规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包括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相关支持政策同等适用于外资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鼓励外资参与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鼓励外资设立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鼓励跨国公司在桂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运营中心、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支持外资企业总部和总部型机构集聚业务、拓展功能、提升能级。(自治区商务厅、投资促进局牵头负责)

(六)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在桂开展研发活动。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在桂设立研发中心、企业科技中心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对世界500强企业在桂新设立的独立研发机构,经认定并实现产业化目标后,可给予最高200万元人民币补助;对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的区域研发总部,由所在地实行前三年“零租金”、后两年租金减半的优惠政策。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等优惠政策。根据对等原则,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承担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开放式联合创新平台,协同本地企业开展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推进工作。(科技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地税局、国税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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