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监审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统计监审工作,依法履行政府统计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责,进一步加强统计基础建设,提高统计数据质量,规范各种统计调查,根据统计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统计监审,是指县级以上政府统计部门依法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公民遵守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贯彻执行统计制度方法,依法准确、及时提供统计资料的情况;
(二)依法设立统计机构、设置统计人员、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帐,建立健全统计资料审核、交接和档案等管理制度的情况;
(三)依法开展统计调查和公布统计资料的情况;
(四)依法加强统计自动化建设和数据库建设的情况;
(五)其它应当依法履行的统计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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