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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密责任人制度范文

《保密法》颁布后,增设了定密责任人制度、定密权限制度,规定了保密期限与及时解密条件,明确了定密争议的主管机关,完善了涉密人员管理制度,树立了解密服务于保密和信息公开的新理念。本文是定密责任人的制度范文,仅供参考。

定密责任人制度范文一:

建立定密责任人制度是保密法修订的重点之一,是改进定密工作,破解定密难题,推动依法定密、科学定密、规范定密的一项关键性措施,也是机关单位保密工作的基础。

当前定密工作存在五个突出问题

一是主体责任不明。原保密法只是较为笼统地规定了国家秘密的确定权,没有明确限定定密权限的归属。在业务工作中,定密责任主体没有具体到个人,在出现问题时,责任追究便难以落实。浙江省保密局在对某市62个单位定密情况的抽样调查中发现,从公文起草到发文,由承办人定密的占24.2%,由处室负责人定密的占51.6%,由单位专兼职保密干部定密的占17.7%,由分管领导定密的占6.5%。人人可以定密,但并非人人都掌握国家政策、了解行业动态、熟悉定密知识,因此出现了对保密事项范围的理解和把握各取其道、各解其意,难以保证定密的准确性。

二是定密知识与技能缺乏。浙江省保密局在调研中发现,一些单位涉密人员不熟悉、不了解保密事项范围,不清楚定密工作程序,不知道如何对号入座确定密级。2009年,浙江省保密局对某市进行定密工作专项调研时,抽样调查了21o名机关干部,发现73%的人未掌握保密事项范围、密级鉴定和法定程序等相关知识。同一年的保密大检查发现,浙江省部分机关、单位的标密文件,经鉴定多数仅为内部事项,并不涉及国家秘密。

三是定密制度难以落实。目前在定密程序、定密责任追究等方面,由于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给实际操作造成困难。如有的单位将领导一般性讲话文稿、工作信息简报等非密事项全部定密;有的单位由于定密环节多,程序衔接难,定密工作普遍存在宁高勿低、宁多勿少等现象。

四是保密事项范围亟需更新修订。保密事项范围是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事项的具体标准和依据。保密事项范围应当及时适应形势和工作的变化,不断加以修订和完善,要细化、具体、操作性强。目前,有些单位和部门的保密事项范围比较陈旧,相对笼统和宽泛,有些甚至容易引起分歧,已不能有效地指导工作。

五是定密机制建设未有效实施动态管理。目前,多数涉密人员对定密工作的管理仅限于定密环节,致使绝大多数秘密事项一旦确定,就不再有相应的跟踪管理,这一状况导致国家秘密事项在某一时间段究竟有多少、处于何种状态根本无法确定。长期以来,机关单位对某些本可预见保密期限的国家秘密,不注意标注期限,更不设定解密时间或解密条件,人为地提高了工作成本,造成了资源浪费,侵害了公民的知情权,妨碍了信息的公开与合理利用。

应通过管人来有效管密

保密工作是靠人来做的,定密责任人制度的建立,更凸显了人的因素。要想有效提高定密质量,实现准确定密,必须管好定密责任人,通过管人来有效管密。

确定定密责任人。就定密而言,主要涉及谁能定密和怎么定密两大问题。新保密法相关条文规定,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定密责任人确定后,由该责任人组织实施定密工作,解决怎么定密的问题。按照新保密法的要求,定密责任人要在承办人提出拟定意见的基础上作出最终的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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