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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车船使用税细则

从纳税能力方面看,提高车船使用税税率有潜能性;从税负转嫁性看,该税种不具转嫁性,因而提高税率增加的税负直接作用于纳税人,有利于发挥税制财富分配作用。下文是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细则,欢迎阅读。

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在本市缴纳车船使用税。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者除外。

车船拥有人和使用人不一致时,由拥有人负责缴纳税款。

第三条纳税人有营业机构的,在其独立核算营业机构所在地纳税;无营业机构的,在其居住地纳税。

第四条本市车辆适用税额,依照附表所列车辆税额表计算。

第五条除《条例》第三条规定者外,下列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税:

1、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不行驶于公共道路的车辆;

2、个人拥有的非营业用的非机动车辆,包括:畜力车、人力三轮车、排子车、手推车等;

3、经市人民政府或市税务局批准免税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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