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知识产权管理实施细则
知识产权制度通过赋予所有者以独占性的权利,从而激励智力成果的开发与利用。但是,权利人往往为牟取利润而滥用知识产权,造成了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破坏。下文是深圳市龙岗区知识产权管理与服务资助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深圳市龙岗区知识产权管理与服务资助实施细则全文第一条申请知识产权管理与服务资助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龙岗区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单位依法经营、按章纳税。
第二条知识产权管理与服务资助,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自愿申请、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程序。
第三条知识产权管理与服务资助项目的范围是:
(一)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平台补贴类:
1、依托单位具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并配备2名以上知识产权专职工作人员;
2、依托单位已投入资金用于该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且投入金额不少于申请资助金额的2倍;
3、购置了必需的专用软件或支付了许可使用费;
4、拥有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可对外开放,供区内企业合法使用。
(二)知识产权工作站补贴类:
1、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工作人员;
2、定期组织所在区域的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服务;
3、积极协助其所在区域的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三)知识产权中介机构补贴类:
1、申请单位在龙岗具备办公场地以及人员,合法营业;
2、申请单位为龙岗区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龙岗区户籍的自然人)开展发明专利以及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业务。
第四条知识产权管理与服务资助的数额:
(一)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平台补贴类,经专家评审符合条件的: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二)知识产权工作站补贴类,经现场评审符合条件的:资助金
额不超过20万元。
(三)知识产权中介机构补贴类,经现场评审符合条件的:
1、发明专利资助金额500元/件;
2、实用新型专利资助金额200元/件;
3、每个知识产权中介机构每年累计资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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