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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

兵团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完善从严管理干部制度体系,形成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政治上坚强有力、经得起风浪考验、适应新形势兵团履行职责使命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中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中办发〔2015〕42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实施细则》(新党办发〔2016〕8号)等党内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能下的问题。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坚持人岗相适、人尽其才,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为更好发挥兵团稳定器大熔炉示范区特殊作用,维护新疆社会稳定和实现长治久安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团(处)级以上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

事业单位、群团组织领导干部,乡(镇、街道)的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细则执行。

本细则主要规范对有关领导干部的组织调整。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党的纪律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四条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既要严格执行干部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等制度规定,及时对不能正常履职的干部进行调整、对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干部予以免职,又要加大被问责干部和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调整力度。

第二章到龄免职(退休)和任期届满离任

第五条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干部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免职(退休)手续。确因重要工作尚未完成、暂无其他人可接替,需本人继续办理而延迟免职(退休)的,应由干部所在单位事先提出延迟免职(退休)的理由和时间。办理延迟免职(退休)应从严掌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干部达到退休年龄前一个月,由党委(党组)研究提出意见,报上一级党组织同意。

第六条领导干部符合提前退休政策规定,本人自愿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第七条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任期年限、届数和最高任职年限,一般不得延长。因任期原因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或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的干部,应根据干部个人情况和岗位需要对其工作予以适当安排。确因工作需要延长任期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研究提出意见,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批。

第八条加强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内考核和管理,对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当中止任期、免去现职,不得以任期未满为由继续留任。领导干部任期内免职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章不能正常履职调整和违纪违法免职

第九条干部因健康原因,离岗超过一年或不能正常上班、无法完成本职工作超过一年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虽未达到一年,但对单位工作有严重影响的,也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对能够承担一定工作任务的,可安排到职责较轻的岗位或者改任非领导职务;对需要较长时间治疗、不能正常工作的,可免去领导职务,保留原职务层次医疗待遇,工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未到退休年龄的干部恢复健康后,参照原任职务层次作出安排。

第十条干部个人认为自己不能适应岗位,主动要求转任非领导职务的,经任免机关批准,可调整职务。

第十一条干部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予以免职。

第四章问责调整

第十二条加大领导干部问责力度。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实施办法(试行)》第二章所列情形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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