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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物资管理规定

森林防火物资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是森林防火专用装备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专用装备的管理、建设、采购、调配、培训、使用、维护、建档,管理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条森林防火专用装备是指森林扑火装备,森林消防车辆,森林防火通信设备等专业性强的装备和设备,专门用于森林消防工作。

第二章组织程序

第三条为了做好物资管理,各级护林防火办公室成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审核物资发放等重大事宜。

第四条自治区护林防火办公室向全疆地(州)、县(市)集中发放森林防火物资时,由领导小组成员集体研究确定物资发放单位及物资数量,形成文件进行配发。

第五条县(市)级林业部门申请森林防火物资装备,自治区护林防火办公室不直接受理,统一由所在地(州)市林业主管部门上报自治区林业厅。

第三章管理原则

第六条各地、州(市)、县防火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选派责任心强、具有一定专业技术的人员负责管理工作。装备物资管理工作实行防火办领导负总责、具体管理人员负主责的责任制。

第七条森林防火物资储备的内容,各地应结合实际,以实用管用、方便操作、满足火场急需为原则。一般为风力灭火机、油锯、水泵、灭火水枪、灭火弹、组合工具、二号工具、阻燃服、军大衣、睡袋帐篷、手电筒、锄头、砍刀、兵工铲、水桶,应急通信设备(包括移动中继台、电源天线),火场通信工作箱(包括对讲机、多路充电器,照明设备,发电机),火场常用药品,干粮食品等物资。

第八条物资装备实行台帐管理制度。专用装备必须按年度、分类、登记造册,帐薄、调拨单规范,物资摆放整齐,出入库手续完备,档案资料齐全,做到账物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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