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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林州红旗渠保护条例

安阳市林州红旗渠保护条例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红旗渠的保护,弘扬红旗渠精神,传承红旗渠文化,促进红旗渠沿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红旗渠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本条例所称红旗渠是指总干渠、一干渠、二干渠、三干渠及其附属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条在红旗渠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从事保护管理、开发建设、经营服务、生产生活、参观游览等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红旗渠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按照省人民政府划定或者批准的区域执行。

第四条红旗渠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安阳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红旗渠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

安阳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红旗渠保护管理工作的指导。

第六条林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红旗渠的保护管理工作。红旗渠的保护应当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募集等方式设立红旗渠保护基金,专项用于红旗渠保护。保护基金应当依法筹集、管理和使用,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林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红旗渠教育基地的作用,加强红旗渠精神和红旗渠保护的宣传教育。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红旗渠保护工作。对在红旗渠保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由林州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八条林州市文物行政部门主管红旗渠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红旗渠保护管理机构负责红旗渠保护管理的具体工作。

林州市水利、公安、旅游、发改、国土、农业、林业、住建、环保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红旗渠的保护工作。

林州市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红旗渠的保护管理工作。

红旗渠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协助当地政府做好红旗渠保护管理工作。

第九条红旗渠保护管理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政,文明服务,提高保护管理水平。

第十条林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红旗渠保护规划,并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公布。

第十一条红旗渠保护规划的调整或者修改应当按照原报批程序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或者修改。

第十二条红旗渠的开发、建设和利用应当符合红旗渠保护规划,由林州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有序实施。

在红旗渠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开辟参观游览区和设置服务项目应当符合红旗渠保护规划的管理要求,并依法履行报批程序。

游览区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完善的参观游览服务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林州市人民政府在红旗渠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应当设置保护标志和界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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