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条例
天津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条例全文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本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和布局的连续性,彰显城市特色,把天津建设成为独具特色的国际性、现代化宜居城市,实现国际港口城市、北方经济中心和生态城市的定位,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是对城市发展方向、空间布局、城市功能等重大问题做出的战略性展望和安排。
第三条本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和实施,具体工作由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市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条编制本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应当落实国家发展战略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区域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突出发展特色和优势,优化空间布局结构,改善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促进资源集约合理利用。
第五条编制本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遵循下列程序:
(一)对本市空间布局现状和发展趋势进行评估和预测,提出编制或者修改建议,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二)组织有关单位编制本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方案;
(三)组织有关方面专家进行科学论证;
(四)向社会公示,公开征求意见;
(五)对专家和公众意见进行研究吸纳,并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反馈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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