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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北海银滩保护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银滩保护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北海银滩生态环境,规范北海银滩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北海银滩保护范围内从事岸线、沙滩、海域、林木保护以及开发建设、旅游观光、生产经营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银滩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

核心保护区为西至大墩海、东至冯家江、北至规划岸线、南至平均低潮位线的围合范围以及冠岭公园。

建设控制地带为核心保护区(不含冠岭公园)外围向陆域延伸至200米的范围。

具体保护范围以附图为准。

第四条北海银滩保护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北海银滩保护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管理体制。

北海市人民政府负责北海银滩保护的管理、组织、协调和监督。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财政、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水利、林业、城市管理、旅游、水产畜牧兽医、海洋、海事等有关部门以及北海银滩管理机构和北海银滩所在城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北海银滩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北海银滩保护协调机制,协调自治区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水利、林业、旅游等有关部门和北海市人民政府,解决北海银滩保护政策、资金投入、项目建设、环境保护等重大问题。

第七条自治区从政策、项目、资金等方面支持北海银滩的生态环境保护。

第八条北海市人民政府在开展保护北海银滩工作中,可以依法相对集中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

第九条根据北海银滩保护的需要,北海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对北海银滩核心保护区内的单位和居民实行搬迁安置。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北海银滩生态资源和环境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破坏北海银滩生态资源和环境的行为。

北海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设立、公布举报电话,接到举报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章保护规划

第十一条北海银滩核心保护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北海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并向社会公布。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审批前,应当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将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北海银滩建设控制地带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北海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北海市人民政府审批,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根据北海银滩核心保护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需要,北海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组织编制北海银滩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北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经批准的北海银滩核心保护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或者擅自修改。

确需对北海银滩规划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

第三章陆域生态保护

第十四条北海银滩核心保护区的陆域以建设沿海防护林、滨海景观为主,提高植被覆盖率,保持植物多样性,绿化美化环境。

第十五条在核心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永久性建筑物,但经依法批准的安全防护设施、生态环境保护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公共、公益设施除外。

在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和在核心保护区内建设经依法批准的安全防护设施、生态环境保护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公共、公益设施的,应当符合北海银滩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程序报北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报批的北海银滩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当附有景观修复、植被保护、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建设、施工单位在建设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景观景物、水体、林木、植被和地形地貌,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项目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施工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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