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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县是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毛南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境内还居住着壮族、汉族、苗族、瑶族、仫佬族等民族。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以下简称自治机关)驻思恩镇。

第三条自治县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开拓创新,努力把自治县建设成为经济发展、民族团结、文化繁荣、社会安定、人民富裕、环境优美的民族自治地方,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尊重自治机关的自治权,遵守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二章自治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第五条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毛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和比例,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核准决定。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毛南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七条自治县县长由毛南族公民担任,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中,毛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所占比例,应当与其民族人口在全县人口中所占比例相适应。

第八条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应当配备毛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第九条自治机关保证宪法、法律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努力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自治机关根据本县的实际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本县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十条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中,应当有毛南族公民担任院长或者副院长、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其他工作人员中,应当配备有毛南族的人员。

第三章经济建设

第十一条自治机关在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指导下,从实际出发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计划,自主地安排和管理自治县的经济建设事业。

第十二条自治机关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方针,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发挥本县的资源优势,发展特色产业,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不断增强县域经济实力。

第十三条自治县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统一规划、循序渐进、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扎实稳步推进新阶段扶贫开发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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