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监局街头食品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提高城市品位,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街头食品加工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街头食品是指食品加工经营者在城区街头或其它公共场所临时加工经营的直接入口食品(主要指早餐摊、夜排档、相对固定或流动的食品摊点加工经营的食品)。
第四条城区街头食品卫生综合管理工作由区城管局负责,卫生、工商、建设、**和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加强街头食品卫生的管理。
第五条街头食品经营摊点实行总量控制,按照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相对集中、分类管理原则进行设置。
街头食品摊点的布点方案纳入城区临时摊点设置布点方案。
第六条街头食品摊点的经营场所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周围环境清洁,25米内无非水冲式厕所、污水坑塘、开放式垃圾堆、畜禽养殖或销售市场等污染源;
(二)供应湿式点心、饭菜的须有供水点,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排水通畅;
(三)各类摊点有相应统一样式的食品加工和售货亭棚,并符合卫生要求;
(四)使用餐(饮)具的(不含一次性餐饮具),应有相应的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
(五)有密闭的垃圾、废物收集设施;
(六)符合城市管理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七条街头食品摊点加工和售货亭棚的统一样式,由城管部门统一设计制作。
第八条街头食品经营权取得及其管理按《**区城区临时占道摊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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