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局农家书屋工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规范农家书屋工程建设和管理,根据《**市关于推进“农家书屋”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家书屋是为满足农民文化需求,建在行政村且具有一定数量的图书、报刊、电子音像制品和相应阅读、播放条件,由农民自主管理、自我服务的公益性文化场所。
第三条本市由政府投入和社会捐助建设的各类农家书屋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实施部门及职责
第四条市新闻出版局负责制定农家书屋工程总体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制定农家书屋建设标准;编制农家书屋出版物采购目录;组织农家书屋工程验收;履行监督检查、考核、表彰职责。
第五条各区(县)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农家书屋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报市新闻出版局备案;农家书屋的选址、申报、建设、管理;配备、管理、培训专职或兼职的管理员;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农家书屋管理制度》、《农家书屋借阅制度》、《农家书屋管理员岗位细则》、《农家书屋读者须知》等管理制度;负责农家书屋配置的出版物的采购;组织开展各类农民读书活动;报告社会捐赠情况。
第三章区域、选址与建设标准
第六条农家书屋工程建设区域为浦东新区、松江、奉贤、南汇、金山、青浦、嘉定、闵行、宝山、崇明等区(县)的行政村及类似行政村的农民集聚小区。
第七条农家书屋统一设在村综合文化活动室内,书屋面积一般不少于30平方米,与东方农村信息苑、农民科技书屋等农村公共文化建设项目共建共享,一般不另辟地方单独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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