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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鉴定评审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规范鉴定评审活动,保证鉴定评审质量,依据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和《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满足《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的有关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开展鉴定评审工作,对鉴定评审结论负责。

鉴定评审工作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高效的原则进行,严禁在鉴定评审中弄虚作假、牟取私利。

第三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主动接受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应将鉴定评审程序、鉴定评审细则等材料报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监察处备案。

第二章鉴定评审机构和人员的条件

第四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10名以上考核合格的鉴定评审人员,且每个评审项目至少有3名鉴定评审人员

(二)鉴定评审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有5年以上特种设备相关工作经历

(三)具有必要的办公场所、工作设施、文件资料保存设施等工作条件

(四)建立与鉴定评审工作项目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编制质量手册、工作程序和指南,建立人员管理、文档管理等制度

(五)具有满足鉴定评审工作需要的相应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

(六)不得从事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以及销售活动,不得与被鉴定评审单位存在资产、业务、管理等方面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鉴定评审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特种设备安全质量管理,掌握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了解与鉴定评审项目相关的生产、检验检测工作管理要求、工艺流程、检验试验方法

(三)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有5年以上与所从事鉴定评审项目相关的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或安全管理工作经历,了解国家和北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相关规定,能够根据鉴定评审情况做出符合性判断

机电类鉴定评审人员除满足上述要求外,还应具有电气或机械类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国家承认的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或者具有电气或机械类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国家承认的高级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

(四)鉴定评审组长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并有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和较强的组织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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