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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新形势下党中央、国务院为切实解决“三农”问题,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举措,是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为巩固和完善区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农民健康水平,减轻农民因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减少农村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3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四部门关于提高本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意见的通知》(沪府办[]4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性质)

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住院统筹为主,兼顾门急诊基本医疗,与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民办公助。合作医疗以缓解农民大病经济风险为重点,兼顾门急诊基本医疗需求,由政府组织,通过政策支持和引导,并采取多种形式向农民宣传合作医疗的重要意义和好处,不断增强农民自我保健和互助共济意识,鼓励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

(二)循序推进、逐年提高。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结合解决“三农”问题的有关要求和合作医疗运行的情况,建立逐年递增的长效筹资机制,资金由个人、政府、集体、社会多方筹集,逐步提高农民个人缴费水平,加大政府扶持力度,鼓励集体经济和社会团体积极支持合作医疗,提高合作医疗总筹资水平。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不断提高合作医疗的医疗保障水平,逐步缩小与小城镇医疗保险之间的差距。

(三)加强管理、规范运行。加强对合作医疗的管理,在保证合作医疗参加者能享有基本医疗服务、合作医疗制度有效运行的前提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安全。

(四)两级管理、两级核算。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区、镇两级管理,建立两级管理与监督体制;合作医疗资金实行区、镇两级筹资、两级核算。

第四条(参加对象)

凡本区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农业户籍人口以家庭为单位参加户籍所在镇(工业区)的合作医疗保险;具有本区户籍的小城镇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和市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住院、门诊大病基本医疗保障参保人员以家庭为单位可参加所在镇(工业区)合作医疗门急诊补充医疗保险;未参加外来人员综合保险、长期工作居住在并取得市居住证的农业户籍外来人口和未参加城保、镇保的城镇户籍人口也可参照参加合作医疗(以下统称合作医疗参加者)。

第五条(义务与权利)

(一)合作医疗参加者应履行以下义务:

1、按期足额缴纳农村合作医疗个人投保资金;

2、自觉遵守和维护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有关规定

(二)合作医疗参加者可以享有以下权利:

1、享受基本医疗服务和合作医疗制度知情权;

2、在合作医疗管理机构指定的医疗机构就医后,有权按实施办法确定的报销范围与比例享受医疗费用补偿;

3、对指定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等问题进行监督;

4、对合作医疗制度执行过程提出质疑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区级组织)

区成立由区府办、区政研室、卫生、财政、税务、审计、民政、残联、劳动保障等部门组成的区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同时成立区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由卫生、财政、审计等部门组成。

第七条(镇级组织)

各镇(工业区)应相应建立由有关职能部门和合作医疗参加者代表组成的镇(工业区)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下设合作医疗管理站。各行政村应建立合作医疗管理领导小组。

第八条(区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职责)

(一)对制定或修改实施办法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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