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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效能告诫暂行办法方案

机关效能告诫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市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完善监督机制,进一步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关效能告诫,是指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及管理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但不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一定程序给予惩诫的一种教育手段。

第三条实施机关效能告诫,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纠、重在教育的原则。

第二章机关行政效能告诫范围

第四条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效能告诫:

(一)不认真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委、市政府决定、命令的;

(二)因决策失误而贻误工作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要求相对人承担义务的;

(四)工作效率低下,未按规定的工作时限和标准要求办理有关事项或作出明确答复的;

(五)自律意识淡薄,不遵守机关管理制度的;

(六)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差的;

(七)工作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虚报浮夸的;

(八)在工作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被查处时,设置障碍、提供伪证、干扰调查,给查处工作造成困难的;

(九)故意刁难、打击报复举报人和投诉人的;

(十)其他违反有关规定,需要给予效能告诫的

第五条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及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机关效能告诫:

(一)对市委、市政府的决定、命令、指示和重大政策措施不认真执行、思想汇报专题落实不力的;

(二)对市委、市政府安排的重要工作,无正当理由拖延不办或未按要求完成任务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首问负责制、挂牌上岗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岗位值班制等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基本制度以及监督不到位的;

(四)机关办事职责不清,互相推诿,效能低下,群众反映强烈的;

(五)未按规定建立政务公开制度,该公开的事项不公开的;

(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年度内累计被投诉3起以上(含3起),并调查属实的;(范文先生网www.fwsir.com)

(七)对群众投诉件、领导批办件和上级部门转办件,不认真查办,不及时处理,或者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包庇袒护的;

(八)对基层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对机关工作人员疏于管理,纪律松驰,作风散慢,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其他需要给予效能告诫的

第三章机关行政效能告诫主体和实施程序

第六条对需要给予机关效能告诫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市纪委(监察局)作出。

对单位及科级(含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给予机关效能告诫的,由市机关效能投诉中心调查后建议市纪委(监察局)作出;对科员(含科员)以下干部或工勤人员需要给予机关效能告诫的,由其所在单位作出,也可由市纪委(监察局)直接作出。

第七条对应当给予机关效能告诫的,由市纪委(监察局)向被告诫人或其所在单位下发《效能告诫通知书》。范文top100作出效能告诫决定时,要指派专人与被告诫对象谈话,指出存在问题,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效能告诫书》及其它效能告诫材料存入市机关效能投诉中心文书档案,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抄送组织、人事等相关部门。

第八条受到机关效能告诫的对象对效能告诫不服的,可在收到《效能告诫书》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提出申请复核。受理机关应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30天内,做出维持或撤销效能告诫的书面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复核期间不停止原效能告诫的执行。

第四章机关行政效能告诫结果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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