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免疫工作管理制度
一、疫苗及其使用管理
1、根据《计划免疫技术管理规范》严格按照免疫程序和上级制定的各类生物制品指导程序进行免疫接种(第一类为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第二类为自费疫苗),不得随意扩大接种对象和增减接种次数。
2、疫苗按市→区(市)县→社区接种点统一订购各类生物制品和供应,按照规定温度条件和要求贮存,每天记录2次冰箱温度。
3、疫苗贮存和运输的温度要求。乙肝疫苗、卡介苗、百白破联合疫苗、乙脑灭活疫苗和流脑疫苗在2~8℃贮存和运输。脊髓灰质炎疫苗、麻疹疫苗、腮腺炎疫苗和乙脑减毒活疫苗在-20~8℃的条件下运输,贮存期3个月以上的,在-20℃条件下贮存;贮存期3个月以内的,在-20℃或2~8℃条件下贮存。
4、疫苗应按照计划领取、分发,办理登记手续。
(1)设立疫苗专用账簿,日清月结,半年定期盘查,做到帐苗相符。
(2)疫苗应按照品种、批号(失效期)分类码放,领取或分发疫苗要遵循“先短效期、后长效期”和同批号疫苗“先入库、先出库”的原则。
二、预防接种证、卡(册)管理
1、凡在我市范围内出生的儿童在一月内建立预防接种卡、建立预防接种证;外地居住在本市内3个月以上者也要按照要求单独建卡、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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