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督导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教育工作的行政监督,保证国家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乡镇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对全县各级各类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教育督导工作必须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重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公正廉洁,实行督导评估与改进教育工作相结合,促进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的提高。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县教育督导工作。县人民政府在县教育文化局内设教育督导室(以下简称督导室),代表县人民政府行使教育督导职权,由县教育文化局领导,并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
第五条教育督导室负责人由教育文化局的主要负责人兼任。
第六条设专职督学。
第七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兼职督学。
兼职督学根据县督导室的委托进行工作,与专职督学具有同等职权。
第八条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由县人民政府颁发督学证。
第九条督学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忠诚于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有关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三)具有大专学历或同等学历,从事教育工作十年以上,熟悉教育教学工作业务,有一定的教育管理经验和写作水平。
(四)坚持原则、公正廉洁、遵纪守法、敢说真话。
(五)身体健康。
专职督学应当接受规定的专业培训,并经考试、考核合格。
第十条县教育督导室负责本县的教育督导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教育督导工作计划和实施意见。
(二)督导乡镇、街道、行政村的教育工作,并组织对县属以下的学校进行督导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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