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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加强对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使我市有限的水资源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和全社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及《陕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陕西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在本市境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水资源属国家所有。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水资源管理必须贯彻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综合利用、有效保护、节约用水、讲求效益的原则,以发挥,最大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

第五条市、县(市)水利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的水资源统一管理和保护工作。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负责咸阳市城市规划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秦都、渭城两区水利部门是两区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咸阳市城市规划区外区辖范围内的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

咸阳市城市规划区由城区、渭河南规划区、机场规划区、渭河电厂规划区、西南部水源地保护区、沣河东部水源地保护区、东郊水源地保护区、五陵原规划保护区组成,面积三百平方公里。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下设“咸阳市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咸阳市水政监察支队”一套机构,两个牌子。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水法律、法规,负责水行政执法工作,对违反水法规行为进行处罚、裁决,负责全市水行政复议和市级应诉、理赔;

(二)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进行水资源调查、评价、组织编制全市水资源开发利用综合规划;

(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水的长期供求计划,负责制定水量分配、调度方案,审定有关部门水资源开发利用专业规划;

(四)统筹城乡水资源,对水资源进行统一调配和协调,处理水事纠纷,依法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地区水事违法案件;

(五)负责全市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实施与监督管理,负责咸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取水许可的审批发证和水资源费的征收,并按有关规定收取县区市应上缴的水资源费;

(六)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协同环保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七)归口管理全市节约用水工作,负责对咸阳市城市规划区内各取水单位下达用水计划,编制咸阳市城市规划区各取水单位用水规划;

(八)负责全市水政监察大队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配合同级公安、司法机关查处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

(九)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设“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和“水政监察大队”一套机构两个牌子,属事业性质,财政全额拨款。其具体职责,参照前款规定。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水资源管理工作。城建部门负责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环保部门负责对水体污染进行调查、监督和评价,对水污染防治措施进行监督管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

第九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必须进行综合科学考查和调查评价。水资源的综合科学考查和调查评价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进行。

水资源调查评价成果必须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方可作为编制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依据。

第十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在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基础上,按流域或区域制定统一规划。经批准的规划是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基本依据。规划的修改,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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