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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事局编办工作规则

一、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使全局(编办)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为全县三个文明建设服务,根据《建湖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盐城市人事局工作规则》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县人事局是县政府综合管理人事工作的职能部门,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既是县委工作机构,又是县政府工作机构,列县委工作机构序列,与县人事局合署办公,受县委、县政府领导和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监督,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

第三条县人事局(编办)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和国家的人事工作方针政策,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人事编制部门的决策部署,开展各项工作,对全县人事编制工作实施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四条全局(编办)人员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忠于职守,勤奋敬业;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按章办事,廉洁自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据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务实、创新、廉洁、高效”的要求,切实转换机关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简化办事环节,提高行政效能,努力建设服务型机关。

第五条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原则,局和编办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相对独立地抓好各项业务工作,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和全局(编办)的工作中心,主动配合,协调运转,不断提高人事编制人才工作的整体水平。

二、领导职责

第六条县人事局(编办)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局长(主任)领导全局工作,主管人事、财务,负责主持局(编办)务会议、局长(主任)办公会议。全局(编办)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须经局(编办)务会议或局长(主任)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七条副局长(副主任)、纪检组长按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责,对分管科(室、中心)的工作实施领导、检查和协调。受局长(主任)委托,负责其它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向上级领导汇报工作和向县有关部门联系重要事项,须经局长(主任)同意。

第八条各科(室、中心)负责人对本科(室、中心)的工作负责,协调、处理科(室、中心)职责范围内的日常事务,研究、拟定业务工作方案和措施,重要事项须经局(编办)分管领导、局长(主任)批准或提请局(编办)务会议、局长(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切实保证局(编办)务会议、局长(主任)办公会议各项决策的贯彻落实。

第九条局长(主任)和分管副局长(副主任)、纪检组长要定期了解和掌握科(室、中心)的主要工作情况,各科(室、中心)应当及时、主动、如实地向分管领导和局长(主任)报告工作。

三、计划、执行和监督

第十条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预见性,做好年度工作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变化及时作出调整。按照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人事编制部门的年度工作安排提出局(编办)年度工作目标和计划,制订科(室、中心)年度、季度和月度工作要点,并适时向分管领导和局务会报告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各科(室、中心)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及批办事项应明确工作目标、时限要求和承办人。承办人应及时向科(室、中心)负责人报告办理情况。科(室、中心)对重要事项落实情况及各项工作办理结果要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超出职责范围或一时难以解决的事项要向分管领导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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