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业科技开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速农业科技成果的试验、示范和转化,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农业科技开发计划的项目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科技开发计划是全省科技发展计划的组成部分,为重点围绕农业及与农业相关的科技成果的试验示范、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设立的专项科技计划。目的是采用先进农业科技成果改进、更新现有农业生产技术,提高大面积农业生产技术水平,有效开发利用资源,培育区域性支柱产业,建立和完善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机制,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农业科技开发计划根据全省农业科技发展的方针、政策、规划,编制和发布项目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实行单位申报、专家评审、择优支持的原则。按照强化集成的要求,加强成果供需对接,加强省、市、县、三级科技计划的协调联动,在市、县立项支持的前提下,省科委将重点支持省级农业综试基地和科技示范园区建设。
二、资助原则
第四条市、县科委应将农业科技开发项内入各自科技发展计划。
第五条省科委定期发布农业科技开发计划项目指南,将优先安排和支持下列范围项目实施。
(一)粮棉油综合增产增效技术;
(二)畜禽水产集约化、规模化综合饲养管理技术;
(三)农副产品加工、保鲜、贮存技术及农业废弃物利用增值技术;
(四)农业高新技术和绿色食品开发技术;
(五)国外和省外先进适用的农业生产技术;
(六)区域性农业后备资源的综合高效开发技术。
第六条农业科技开发计划项目的投入资金,以项目承担单位自筹为主,省科委视县、市投入情况适当资助。重大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相应增加资助强度。
第七条农业科技开发计划项目经费以拨款支持为主,经费有偿使用部分选择项目集中投入。
第八条农业科技开发计划项目经费属科技三项经费,实行一次核定并拨款,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挪用和收取管理费。
三、项目申报
第九条农业科技开发计划项目的申报条件:
1、项目必须是国家、省、市、县的各类科技攻关计划取得的突出成果,或从国外,省外引进并加以试验示范、消化吸收的成果,科技含量高,符合《指南》规定的选题范围;
2、项目必须能形成物化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国内外市场需求,投入产出比高,能取得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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