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乡(镇)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一、乡(镇)长为各乡(镇)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根据《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责任书》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
二、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农业局、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对各乡(镇)及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乡(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三、乡(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标准:
(一)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县人民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县人民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本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调整补划的基本农田全部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并建立健全相应的保护制度。
(四)本行政区域内未发生被上级部门直接立案查处的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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